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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新雅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彩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2MAA7DK7A3E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14-2号南宁广济高峰医院临街1号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兴市监处罚〔2025〕48号
经查,当事人刘彩丽于2021年12月10日获取营业执照,在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14-2号南宁广济高峰医院临街1号铺从事食品、日用百货等经营。2024年11月初,当事人的丈夫从其他地方购进“红塔山”“双喜”“真龙”等品牌的烟草制品(当事人不能说明人供货商以及商品信息情况),存放于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14-2号南宁广济高峰医院临街1号铺经营场所对外进行销售,经营期间,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至2024年12月4日被南宁市兴宁区烟草专卖局查获。当事人购销的烟草制品计17个品种、数量4.2条,当事人对销售的烟草制品未作销售记录,销售的数量和价格不详,其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经烟草部门核价,当事人该批烟草制品价值为捌佰壹拾壹元整(?81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刘彩丽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南宁市兴宁区新雅便利店(刘彩丽)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罚款人民币贰佰肆拾伍元整(?245.00),上缴国库。
245.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0
2
南兴市监处罚〔2023〕28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0日获取营业执照,在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14-2号南宁广济高峰医院临街1号铺从事食品、日用百货等经营。2023年1月初,当事人的丈夫从其他地方购进“贵烟”“云烟”“真龙”等品牌的烟草制品(当事人刘彩丽不能说明供货商以及商品信息情况),存放于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14-2号南宁广济高峰医院临街1号铺经营场所对外进行销售,经营期间,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至2023年5月6日被南宁市兴宁区烟草专卖局查获。当事人购销的烟草制品计10个品种、数量2.4条,当事人对销售的烟草制品未作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经烟草部门核价,当事人该批烟草制品经营额为人民币肆佰柒拾元整(¥470.00)。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捌元整(¥188.00元),上缴国库。
188.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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