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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泰之缘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玉萍注册资本:4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D9NUL69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杜湖办事处纺织路(湖北顺和棉业有限公司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5〕400号
经本机关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8日办理营业执照,2024年8月9日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开始生产并销售植物发酵浓缩液原液,该产品一直是对厂家直供,未直接生产成品。为开辟新的市场,当事人于2024年8月29日委托湖北人缘堂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竹叶黄酮红曲归蓉饮产品,湖北人缘堂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4日至2024年10月5日生产,并于2024年10月10日出厂检验后交付当事人后推向市场。该产品包装上标注信息为:【产品名称】竹叶黄酮红曲归普饮;【产品类别】特殊膳食运动营养食品(朴充能量类);【配料】纯化水、人参(人工种植)、蝇虫草、灵芝、党参、铁皮石斛、黄芪、肉苁蓉(荒漠)、覆盆子、山茱萸、山药、甘草、枸杞子、茯苓、意苡仁、麦芽、酸枣仁、桑葚、芡实、当归、黑米、糯米、红曲米、荞麦、银耳、赤砂糖、蜂蜜、竹叶黄酮、吡略并喹啉醒二钠盐;【食用限量】人参(人工种植)食用量<3克/天,竹叶黄酮食用量≤2克/天,吡喀并喹啉醒二钠盐食用量<20毫克/天,按推荐食用量食用不会超过食用限量;【贮存条件】置于阴凉、干燥、避光处;【适宜人群】供需要补充能量的人群食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14周岁以下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及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宣食用;【净含量】300mL(30mL/瓶x10);【推荐食用量及食用方法】开瓶即饮,每日1-2瓶饮用前请摇匀;【保质期】 24个月;【执行标准】GB 24154;【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2011710017;【委托企业】湖北泰之缘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杜湖办事处纺织路(湖北顺和棉业有限公司内);【咨询电话】027-50851818;【受托企业】湖北人缘堂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受托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长江新区仓埠街道周铺产业园兴业路3号;【产地】湖北省武汉市;【温馨提示】1、本产品含有植物成分,久置有少量沉淀属于正常现象,可放心饮用。2、为保证饮用效果,开盖后请及时饮用完毕;【产品批号】20241001;【生产日期]20241004;【保质期至】20261003。 涉案产品生产流程为先生产植物发酵浓缩液,其工艺是原料验收、脱包、挑选、清洗、配料、浸泡发酵、过滤、包装、入库全流程,其中植物发酵浓缩液的配料中有人参(人工种植)、蝇虫草、灵芝、党参、铁皮石斛、黄芪、肉苁蓉(荒漠)覆盆子、山茱萸、山药、甘草、枸杞子、茯苓、意苡仁、麦芽、酸枣仁、桑、芡实、当归、黑米、糯米、红曲米、荞麦、银耳、赤砂糖、蜂蜜、竹叶黄酮,但未主动添加PQQ。当事人将生产的植物发酵浓缩液给受托企业湖北人缘堂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为配料、混合、灌装、灭菌、贴签、包装,按当事人要求的配方只添加了纯化水、赤砂糖、蜂蜜,并未添加PQQ,产品包装由当事人提供,其公司代为采购,未对包装信息进行审核。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说明其公司生产的植物发酵浓缩液是由江西水圣实业有限公司研发的龙芽肉灵芝萃取液改进而来,2020年7月20日北京清析技术研究院对该龙芽肉灵芝萃取液样品的分析报告(报告编号:BT0070801),分析结果显示里面含有PQQ成分,因此在并未做检测的情况下直接认为竹叶黄酮红曲归蓉饮内也含有“PQQ”这个成分,加上网上最近这几年PQQ比较火热,所以在包装配料表上注明含有该成分,作为一个宣传的噱头。 当事人受托企业湖北人缘堂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试生产了200盒,其中有2盒作为出厂检验,当事人共接收了198盒竹叶黄酮红曲归蓉饮,其中给彭朝辉(天猫平台网店销售方)分两次供货,分别是18盒、6盒,共计24盒,出厂单价158元/盒,当事人委托检验公司委托送检1盒,余下173盒被我局依法封存,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1600元。当事人按照我局要求对已售涉案产品发布召回公告,目前售出的涉案产品已召回6盒。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被封存的173盒及召回的6盒竹叶黄酮红曲归蓉饮;2、对当事人处罚款15800元,上缴国库。
158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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