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快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伟伟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826MA709CA645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四十里铺镇物流园区中燃中汇2楼206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税二稽罚〔2025〕11号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之规定,2020年至2021年你单位为陕西安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新城区分公司、陕西路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咸阳众利铭轩运输有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运输服务完成后未确认收入,少缴增值税如下:
1.2020年12月成功交易未确认收入2291743.12元。少缴纳增值税206256.88元。
2.2021年01月至09月成功交易未确认收入23706473.31元。少缴纳增值税2133582.60元。
证据:预收账款客户明细账页、司机运费明细表、企业情况说明、司机运单等。
2020年至2021年度少缴增值税2339839.48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你单位在2020年至2021年度少缴增值税的同时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116991.97元。
(三)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及第三条之规定,2022年7月1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之规定:
1.2020年度印花税
2020年你单位与货运司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计金额126470927.34元,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63235.50元。
2020年6月5日你单位与个人吴焕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53465元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53.50元。
2020年第四季度你单位与中国平安财险聊城中心签订“货运险合同”,支付货运保险费3507.50元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3.50元。
2020年度共计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63292.50元。
2.2021年度印花税
2021年你单位与货运司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计金额299030700.22元,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149515.40元。
2021年5月13日你单位与个人吴焕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47780元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47.80元。
2021年度你单位与中国平安财险聊城中心签订“货运险合同”,支付货运保险费34642.50元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34.70元。
2021年度共计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149597.90元。
3.2022年度印花税
2022年5月10日你单位与个人王彩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16000元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16.00元。
2022年度你单位与中国平安财险聊城中心签订“货运险合同”,支付货运保险费19282.50元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19.20元。
2022年4月份你单位与货运司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计金额33959639.01元,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16979.80元。
2022年度共计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17015.00元。
2020--2022度合计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229905.40元。
证据:合同、账页、保单等复印件
上述证据用于证明你单位少缴印花税的事实。
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2339839.4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6991.97元、印花税229905.40元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343368.42元。
1343368.42元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