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县白云山镇程俊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俊 | 注册资本:0.0002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9MA6EMY3H1M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白云山镇新马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2025]202号
经查实,长顺县白云山镇程俊食品店销售的上述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黄豆芽,是2025年6月12日从惠水县的惠水县段氏菌菇行进购的,购进数量为60斤,购进价格为1.8元/斤,于2025年6月12日至14日在白云山镇农贸市场内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2.5元/斤,其中销售了3.2kg(即6.4斤)用于抽样检验,已全部售完。综合上述情况计算货值金额为60斤*2.5元/斤=15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上述黄豆芽抽检部分以外的销售数量无法核实,故当事人违法所得只认定抽检部分,故违法所得计为6.4斤*2.5/斤=16元。
另查实,当事人一是能够提供上述被抽检批次黄豆芽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二是当事人在2023年以来未出现此类抽检不合格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以及送达检验报告等事实。
证据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复检相关事宜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黄豆芽购进、销售、库存情况等事实。
证据四: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市监白责改〔2025〕03号)以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的事实。
证据五:被抽检批次黄豆芽的进购票据1份和供货商资质1份,证明被抽检批次黄豆芽的进货渠道等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照片1份,证书当事人进行召回及时改正的事实。
证据七: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黄豆芽的购进情况、销售情况、认可检验结果等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九: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和被委托人真实身份的事实。
证据十:现场送达检验报告照片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及抽检不合格通知书的事实。
证据十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在2023年以来未出现此类抽检不合格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