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润德燃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春梅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557857318X0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二道区四通路12号(消防队西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处罚﹝2023﹞110号
经查,自2023年8月1日起,当事人由统一集中收费改为由5位加气员各自按加气机表显示金额通过个人微信进行收费,经调取8月1日至10月7日当事人销售记录与加气员收款记录进行比对,确认此期间当事人共有287笔的收款通过“反向抹零”多收价款共计74.43元,违法所得共计74.43元。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予以处罚。
2074.43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4-02-05
2
吉长交罚﹝2023﹞220100010045号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长春市交通运输局
2023-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