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公主岭市桑树台洪波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景波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4MAC2WPEQ5D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桑树台镇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10
(2024)吉0184民初5003号
合同纠纷
陈**
公主岭市桑树台洪波加油站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2
2024-09-02
(2024)辽1122民初1371号
合同纠纷
陈**
公主岭市桑树台洪波加油站
盘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145号
1、公主岭市桑树台洪波加油站经营的0#车用柴油,经检验,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被检批次的0#车用柴油,是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12月25日在大连锦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进15吨-35号车用柴油(发票号码:24912000000032317132)、2024年10月25日在海南腾辉能源有限公司购进9.3吨-35号车用柴油(发票号码:24462000000030451279)、2024年12月24日在海南腾辉能源有限公司购进6吨0号车用柴油(发票号码:24462000000039350002),购进该被检批次的0#车用柴油之前罐内有剩余库存,此次抽检的柴油基数为罐内柴油的混合体。当事人被检批次0#车用柴油的销售价为5.98元/升,平均购进价格为每升5.57元,抽样基数:39382.64升。截止2025年3月18日,39382.64升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16146.88元,货值金额:235508.18元。 2、公主岭市桑树台洪波加油站经营的92#车用乙醇汽油(E10),经检验,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 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被检批次的92#车用乙醇汽油,是当事人于2025年01月03日在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石油分公司处购进的,当事人被检批次的92#车用乙醇汽油的销售价为6.78元/升,每升购进价格为每升5.5元,抽样基数:12149.34升。截止2025年3月18日,销售剩余750.52升,违法所得:14590.48元,货值金额:82372.52元。 综上,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成品油,违法所得总计:30737.36元,货值金额总计:317880.7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成品油,违法所得总计:30737.36元,货值金额总计:317880.7元。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5年10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市监罚告〔2025〕14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2日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2025年11月6日本局公开举行听证会,当事人未到场参加听证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听证:(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之规定,本局决定终止听证。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对给予当事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节适用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序号86,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违法程度【较重】,判断标准“生产产品货值金额 20 万元以上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罚裁量。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成品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737.36元; 2、处货值金额317880.7元的2.1倍罚款667549.47元; 罚没总计698286.83元。
667549.47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