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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祥县厚领正香园肉制品加工厂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传政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70829MA3K7T5T7H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卧龙山街道东郭庄村171号(嘉金线路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市监处罚〔2025〕121号
当事人在嘉祥县卧龙山街道东郭庄村171号从事猪头肉等熟食加工,当事人于2020年1月3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于2022年7月4日办理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2025年5月6日,我局委托嘉祥恒诚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猪头肉进行抽检。抽检的该批猪头肉是当事人2025年5月5日晚上生产的,共计生产了20公斤。我局共抽样该猪头肉1.95公斤。我局委托的抽检公司支付给当事人抽检费用50.70元。剩余18.05公斤猪头肉,当事人于2025年5月6日以26元/公斤的价格卖给了“疃里饭店”,当事人收款469.3元。当事人共计收取猪头肉销售款共计520元整。 2025年5月16日,我局将当事人的猪头肉检验报告及检测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该报告认可,无异议,也没要求复检。2025年5月16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现场已经没有该批猪头肉。当事人提供了相关的“生产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2025年5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对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标准猪头肉的事实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及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辣椒经鉴定不合格的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当事人的“生产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和“收款收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猪头肉数量及获利情况。 4、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猪头肉事实的认可。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20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10000.00元
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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