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谢家平蔬菜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家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2801MA75728U4B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格尔木市河东农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格市监处罚〔2025〕3号
2025年1月16日,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兰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对格尔木谢家平蔬菜摊销售的陇椒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5年1月26日,我局收到兰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LZJ(J)2025-00148),报告显示2025年1月16日在格尔木谢家平蔬菜摊抽检的陇椒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格尔木谢家平蔬菜摊送达了《检验报告》(No:LZJ(J)2025-00148),告知了当事人抽样检验结果及其该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7个工作日内未对该检验结果提出异议,视为自动放弃法定权利。2025年1月26日,我局对案源进行登记(登记号:6328010004202502120001)。2025年2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1份,并对检查现场进行拍照取证。2025年2月28日,我局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谢家平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2025年4月1日,案件调查终结。
因当事人销售的抽检不合格批次陇椒在2025年1月16日,全部用于抽检,无剩余,故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查明:2009年12月14日,当事人格尔木谢家平蔬菜摊经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从事蔬菜经营活动。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陇椒系当事人于2025年1月16日从格尔木红伟批发市场进购,进购数量为12斤,进购价格当事人记不清楚,无法提供,零售价格为12元/公斤。该批次陇椒抽检时全部用于抽检,当事人无法向我局提供销售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抽检不合格陇椒进货票据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由于该批次陇椒全部用于抽检,当事人也记不清零售单价,因此采纳经营者谢家平口述和抽样单数据,该批次陇椒购进12斤、12元/公斤。 当事人销售的陇椒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标准指标为≤0.02,实测值为0.089、噻虫胺指标为≤0.05,实测值为0.2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案案值:6公斤×12元/公斤=72元,违法所得:6公斤×12元/公斤=72元。
对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达不到涉嫌犯罪移送标准。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陇椒获取违法所得72元人民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陇椒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5000.00元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