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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乡镇虹越摩托车行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德明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42000MA4XT0UU9M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中山市三乡镇文昌东路绿榕居45号铺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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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中三乡综执执罚字〔2025〕34号
中山市三乡镇虹越摩托车行于2024年12月5日,在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文昌东路绿榕居45号铺一楼从事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名称:中山市三乡镇虹越摩托车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XT0UU9M 经营者姓名:谭德明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文昌东路绿榕居45号铺一楼 本机关于2025年1月23日对你单位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 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在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文昌东路绿榕居45 号铺一楼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活动,并对销售的14台电动自行 车改装加长了鞍座,其中包括有标称惠州绿佳新能源有限公司 生产,规格型号为TDR5024Z的电动自行车有1台;标称广东 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TDR4278Z的电动 自行车有1台、规格型号为TDR4271-1Z的电动自行车有2 台、规格型号为TDR4271Z的电动自行车有1台、规格型号为 TDR4284Z的电动自行车有1台、规格型号为TDR4276Z的电 动自行车有1台、规格型号为TDT4218Z的电动自行车有3 台、规格型号为TDR4254-1Z的电动自行车有1台、规格型号 为TDR4219Z的电动自行车有1台、规格型号为TDR4225Z的 电动自行车有1台和规格型号为TDR4270-1Z的电动自行车有1台,经量度均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 范》中6.1.5的尺寸限值:"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 定,于2024年12月5日被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查处。涉案货值 金额为8040元,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24日进 行复查,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 场照片,你单位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 件、虹越摩托车行收款收据(NO.0002299、NO.0002289、NO. 0002253、NO.0002251、NO.0000950、NO.0000924、NO. 0000901、NO.0001998、NO.0001975、NO.0001965、NO. 0000814)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 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 定。”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4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 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 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 证申请。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鉴于你单位 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 材料,暂无证据证明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广东省市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 的规定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 号26的适用条件,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 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 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 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6“从轻”裁量阶次的裁量 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捌仟壹佰元整(¥8100); 2.没收非法财物:标称惠州绿佳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 的,规格型号为TDR5024Z的电动自行车1台;标称广东爱玛 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TDR4278Z、TDR4271- 1Z、TDR4271Z、TDR4284Z、TDR4276Z、TDT4218Z、TDR42 54-1Z、TDR4219Z、TDR4225Z、TDR4270-1Z的电动自行车13 台。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司法局一楼大厅或所在镇区行政复议受理窗口]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100.00元
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2025-04-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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