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柳条乡晶晶平价自选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艳 | 注册资本:7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2MA15ULK015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双辽市柳条乡红石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4〕48号
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双辽市柳条乡晶晶平价自选商店的经营者王艳的爱人进行询问和提取相关证据材料。该批次涉案绿豆芽是从双辽市双山镇福林蔬菜水果调料商店购进。
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移送至双辽市公安局,同时抄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9月14日,我局收到双辽市公安局退卷函,双辽市公安局认为该案件尚不构成刑事案件,故将此卷退回。
经查,双辽市柳条乡晶晶平价自选商店于2024年7月15日从双辽市双山镇福林蔬菜水果调料商店购进绿豆芽10斤,购进价格2.00元/斤,购进金额共计20.00元。于2024年7月15日销售给抽检公司2.24kg,剩余2.76kg没卖出去,不好了处理掉了,销售价格为6.00元/Kg。故涉案绿豆芽的货值金额为30.00元,销售金额为13.44元。
2024年7月15日,我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绿豆芽进行了抽检。2024年8月12日,承检单位出具了《检验报告》(№:SZ240033-4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Z240033-41)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当事人,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同批次绿豆芽。同时,对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的绿豆芽的行为,我局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接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双辽市柳条乡晶晶平价自选商店的经营者王艳的爱人进行询问和提取相关证据材料。该批次涉案绿豆芽是从双辽市双山镇福林蔬菜水果调料商店购进。
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移送至双辽市公安局,同时抄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9月14日,我局收到双辽市公安局退卷函,双辽市公安局认为该案件尚不构成刑事案件,故将此卷退回。
经查,双辽市柳条乡晶晶平价自选商店于2024年7月15日从双辽市双山镇福林蔬菜水果调料商店购进绿豆芽10斤,购进价格2.00元/斤,购进金额共计20.00元。于2024年7月15日销售给抽检公司2.24kg,剩余2.76kg没卖出去,不好了处理掉了,销售价格为6.00元/Kg。故涉案绿豆芽的货值金额为30.00元,销售金额为13.4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0.00元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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