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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糯宝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宇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52MAABW8JE7Y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小仑村八社聚星雨食品厂区B区02(自主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潼南市监处罚〔2026〕103号
经查,当事人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在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小仑村八社聚星雨食品厂区B区02从事腌腊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2025年10月26日,当事人生产了25kg五香香肠[生产厂商:重庆糯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年10月26日;保质期:180天(真空状态下20℃以下);计量方式:散装称重],销售价为40元/kg。在上述五香香肠的生产制作过程中,当事人加入了脱氢乙酸钠添加剂3g。2025年10月30日,本局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5年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通知》(渝市监发〔2025〕11号)要求,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五香香肠进行监督抽样,抽取样品2kg(含备样样品1kg),支付样品费用80元,并送至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2025年12月3日,本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A25SZ0505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为0.1g/kg,应不得检出。经查明,截至2025年12月3日,当事人已销售17kg涉案食品(含抽样样品),获得收入680元,剩余8kg涉案食品被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于2025年12月3日发布召回公告,截至本案调查终结,未召回同批次产品。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25kg40元/kg),违法所得为680元。截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暂未受到因其生产经营的涉案食品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投诉举报,无社会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的8kg五香香肠;2.没收违法所得680元;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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