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伟韬注册资本:31894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00720132386M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2
股东出资纠纷
付**
天津益广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亿澜科技有限公司,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屿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御景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
2026-03-31
(2025)冀10民初165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固安亿玖浩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安县亿嘉商贸有限公司,王*,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6-01-13
返还原物纠纷
李*
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11-24
(2025)沪0114民初313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5
2025-11-04
(2025)内0902民初730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刘**
董**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6
2025-09-29
(2025)冀1022民初7172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王*
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固安县人民法院
7
2025-09-2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绒支行
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张*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8
2025-08-28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贾*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9
2025-08-13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10
2025-07-17
(2025)内0627民初1999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贾*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6-18
(2026)津0319民初3641号
股东出资纠纷
付**
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亿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亿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屿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
2026-03-25
股东出资纠纷
付**
内蒙古亿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屿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亿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御景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益广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3
2026-03-09
(2025)冀1022民初7172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王*
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固安县人民法院
4
2026-03-09
(2025)冀1022民初7173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王*
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固安县人民法院
5
2026-03-03
(2025)冀10民初165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王*,固安县亿嘉商贸有限公司,固安亿玖浩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5-11-28
(2025)内0602执恢1122号
追偿权纠纷
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周*
执行文书、拍卖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7
2025-10-24
(2025)京0105行审644号
申请强制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8
2025-10-09
(2025)内0902民初575号
返还原物纠纷
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董**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9
2025-09-19
(2025)内0627民初1999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贾*
裁判文书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10
2025-08-20
(2025)内0902民初575号
返还原物纠纷
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董**
裁判文书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05
2025-05-26
(2025)内0627民初166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内蒙古顺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7833731.00元
民事案件
2
2025-07-05
2025-02-25
(2025)内0627民初15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贾*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5-05-23
2024-08-01
(2024)津0116民初18576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亿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5-05-09
2025-01-24
(2024)内0625执恢318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鑫泰隆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王**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4-12-31
2021-06-02
(2021)内0105民初446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百思特电气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4-11-30
2022-02-17
(2021)内民申4010号
追偿权纠纷
王**、王*与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4-11-28
2024-02-05
(2023)内0627民初20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4-10-09
2024-05-11
(2024)内06执异5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南通中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4-07-29
2021-12-22
(2020)内0105民初310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河北百思特电气有限公司、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26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4-03-08
2023-12-26
(2023)内0627民初2768号之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蒙古德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综市监处罚〔2025〕综-37号
当事人在销售壹号院商品房期间,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具体认定如下: 1.当事人在其“金威壹号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宣传文章中明确使用“中央净水系统”字样,且将其作为“ELIFE生态4.0系统(环境监测+净水+降噪+智能家居)”的组成部分进行整体性配套表述,该系列宣传内容指向明确、具体,直接向消费者传递了所购房屋将配备一套覆盖全屋、系统化的净水配套设施的核心信息。实际交付时,给业主配套的是“卫泉WQ-RO308”型反渗透纯水机,经对产品铭牌、说明书核查及现场取证确认,该设备净水流量63L/h,净水产水率(%)55,额定总净水量4000L,该设备生产依据是国家标准《净水机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34914-20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家用和类似用途中央净水设备》行业标准(QB/T 4990-2016),中央净水设备是指“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安装于家庭和类似场所供水管道处的具备正、反冲洗功能,产水量不小于 1m3/h 的水处理设备”,其核心特征在于全屋用水覆盖及大流量处理能力。当事人提供的末端净水器在安装位置、功能覆盖范围等本质属性上,均与上述“中央净水系统”的行业标准存在显著差异。2.2021年2月1日发布的《金威再向上 向上而生 硬核前行 执笔伊康中轴(中央生活区)》文章中宣称配套680米塑胶漫步道以及240米的夜光跑道,“20210517 鄂尔多斯壹号院紫榕项目(A区)景观方案”设计文本中设计了健康跑道的精美示例图。实际交付中,有氧跑道长度约为620米,材料为彩色沥青。3.当事人在公众号中宣称设有儿童游乐园,并在“20210517 鄂尔多斯壹号院紫榕项目(A区)景观方案”设计文本中设计出精美示例图。在实际交付中,预留了该项目的场地,面积约为700平米,截止案件调查终结之日,建立起彩虹桥的架构。 4.当事人2021年2月20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壹号院从好房子到好生活》文章中宣传配套“青年运动场”,并在“20210517 鄂尔多斯壹号院紫榕项目(A区)景观方案”设计文本中设计出精美示例图。截止案件调查终结之日,建立起运动墙的架构。5.当事人2021年2月20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壹号院从好房子到好生活》文章中宣传“解锁生活美好幸福的多种方式 城市会客厅:邻里圈层社交场所”,并在“20210517 鄂尔多斯壹号院紫榕项目(A区)景观方案”设计文本中设计出精美示例图。截止案件调查终结之日,已完成该项目的主体工程,未配套该项目的绿化设施。6.当事人2021年2月20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壹号院从好房子到好生活》文章中宣传“解锁生活美好幸福的多种方式 长着休闲区:老人康养舒心乐园”,并在“20210517 鄂尔多斯壹号院紫榕项目(A区)景观方案”设计文本中设计出精美示例图。截止案件调查终结之日,已预留场地,未配套图片中的相应设施。7.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4日在其公众号上发布的《亿利壹号院 藏风聚水 文脉传承》中宣称“项目自建游泳池……健康品质生活不彰自显”并配有精美示例图。案件调查终结之日,游泳池尚未装修及注水。8.当事人2021年2月20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壹号院从好房子到好生活》文章中宣传“健身房:环境好,设施齐备,教练指导;颐嘉学院:老有所学、所为、所乐综合学院;有机食堂:业主专属私家有机厨房;社区学堂:孩子PM5:30后业余兴趣班”,当事人于2026年1月12日,提交了上述配套项目完成情况说明。综上,当事人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使用的宣传手册中宣称的“城市会客厅、儿童娱乐区、青年运动场、长者休闲区、有氧跑道、室内泳池、健身房、社区学堂、颐嘉学院、有机食堂”等项目作为重要的商品品质和配套优势进行宣传,后期交付项目存在与实际宣传情况不符,特别是“中央净水系统”是一个复杂且有序的项目,需要场地预留、基础施工、设备安装、管道链接、净水装修等一系列工程,实际向业主交付的是末端净水设备。从一般公众注意力出发,上述宣传行为对消费者购买决策产生了影响,整体影响消费者对楼盘品质判断和购房决策,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特别是当事人宣称的中央净水系统作为楼盘配套设施,是消费者判断房屋品质、决定是否购房及接受房价的重要因素,当事人使用中央净水系统这一专业术语进行宣传,却以非同类产品替代交付,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应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00.00元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