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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连智道橡胶产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天福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827599337215F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富岩乡等嘎拉村班塔新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普环罚﹝2024﹞19号
孟连智道橡胶产业有限公司2023年6月至2024年1月、2024年5月30日至9月11日生产期间内,应对雨水排放口废水的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各项监测因子进行11次监测,实际监测0次;应对污水处理站排放口废水的PH值、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NH3-N)各项监测因子进行5次监测,实际监测2次;应对污水处理站排放口废水的色度、悬浮物、总磷(以P为计)、动植物油各项监测因子进行3次监测,实际监测1次。该公司废水各项监测因子的自行监测频次均未达到排污许可证所规定的标准。此行为已构成“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2024年9月11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孟连分局对孟连智道橡胶产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2023年6月至2024年1月、2024年5月30日至9月11日生产期间内,应对雨水排放口废水的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各项监测因子进行11次监测,实际监测0次;应对污水处理站排放口废水的PH值、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NH3-N)各项监测因子进行5次监测,实际监测2次;应对污水处理站排放口废水的色度、悬浮物、总磷(以P为计)、动植物油各项监测因子进行3次监测,实际监测1次。该公司废水各项监测因子的自行监测频次均未达到排污许可证所规定的标准。此行为已构成“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2024年9月11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2024年9月12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孟连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合法性和经营范围;4.法定代表人(陈天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厂长(丁建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厂长身份;厂长助理(岩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厂长助理身份;5.孟连智道橡胶产业有限公司对丁建宏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丁建宏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有权代表公司接受调查;6.孟连智道橡胶产业有限公司对岩劳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岩劳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有权代表公司接受调查;7.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表复印件1份,证明经济承受度和企业类型;8.《孟连智道橡胶产业有限公司扩建1万吨橡胶加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生产规模扩大;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应急能力;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17-23页)复印件1份证明孟连智道橡胶产业有限公司自行监测要求;《孟连智道橡胶产业有限公司橡胶加工废水处理改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孟连智道橡胶产业有限公司橡胶加工废水处理改造工程项目完成验收;10.2023年和2024年孟连智道橡胶产业有限公司停产上报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2023年1月至5月,2024年2月至5月处于季节性停产期间;11.孟连智道橡胶产业有限公司2021年10月、2021年第三季度、2022年第三季度、2023年9月、2023年12月自行检测报告原件一份,证明孟连智道橡胶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21年第三季度、2022年第三季度、2023年9月、2023年12月开展自行监测;12.孟连智道橡胶产业有限公司2021年7月27日委托云南中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监测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孟连智道橡胶产业有限公司2021年委托云南中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监测;13.孟连智道橡胶产业有限公司2022年7月29日委托云南长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监测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孟连智道橡胶产业有限公司2022年委托云南长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监测;14.孟连智道橡胶产业有限公司2023年9月1日委托云南长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监测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孟连智道橡胶产业有限公司2023年委托云南长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监测。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普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1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普环罚告〔2024〕21号)告知孟连智道橡胶产业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并参照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中关于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进行了监测但监测不符合规定,或保存70%以下原始监测记录的,适用裁量等级为3。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适用裁量等级为4。3.重点排污单位:非重点排污单位,适用裁量等级为3。4.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规模化以上养殖企业养殖废水,适用裁量等级为3。(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适用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适用裁量等级为1。(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适用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适用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适用裁量等级为-1。4.经济承受度:中型企业事业单位,适用裁量等级为0。(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2。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5+B)×C=20000+(200000-20000)×〔(3.1-1)/4〕×(0.5-0.3125)×0.2=23543.75元。按照“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规定,取整23000元。对孟连智道橡胶产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小写:23000元)。
23000.00元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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