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阳光远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3562307944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道和平乡三角路村湖北大学忠诚学生公寓A栋1层6号-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175号
现查明,当事人在抖音平台运营有名称为“(沐子校长)远博教育”的账号,账号内发布的宣传“每年押中高考题”“最高提分236分”“平均提分156分”;在微信公众号运营有名称为“武汉远博教育”的账号,于2024年6月15日发布“武汉远博教育|2025届高考文化课招生简章!”内容包含“超高本科过线率97.5%,录取最高分657”等与当事人提供的学生成绩统计表以及学生成绩查询结果和录取通知书材料信息一致;视频中提到的“每年押中高考题”当事人提供了学员高考后向老师说压中题的反馈截图;视频中提到的“老师来自名校师范”当事人提供了在校老师毕业证书及教师资格证。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中最高提分、押中高考题、老师来自名校师范等内容,均为教育、培训类广告且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撑,不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系对教育、培训的效果有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上述抖音、微信公众号的广告系当事人委托武汉煜宁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合作服务总费用为1500元,包含人工费、策划费、发布费、运营费等全部相关费用。当事人已于2026年4月10日将涉案广告全部下架删除处理。
另查明,当事人是以实施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为主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其咨询接待室公示牌上显示有“文化生,76800元/整期,2025年7月2日-2026年6月3日”、“复读生,76800元/整期,2025年7月2日-2026年6月3日”以及“艺术生45800元/整期,2025年12月8日-2026年6月3日”等内容,不符合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系未按规定收取费用。
当事人截止退款之日,一共收取举报人32000元,系6个月的课时费,不包含学杂费用,举报人付款时已告知过。后举报人孩子共上课20天,课时费与学杂费共计5516元,2026年1月17日当事人与举报人签订了退费清单,退款26484元,双方签字,并于2026年1月19日举报人接受了退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本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元。
当事人未遵守规定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民办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按照培训周期收取培训费用,但预收费用超过6个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500元。
1500.00元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