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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恒春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万奇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5586259902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海安朝阳西街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5﹞417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1日从温州市修正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购进10盒“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6062,有效期至2025年1月11日,购入价格21.5元/盒,放置在其店内进行销售,销售价是39元/盒,拆零销售是20元一板(即7粒)。当事人于2019年1月25日从瑞安市弘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4盒“盐酸西替利嗪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80014,有效期至2021/04/20,购入价格6.2元/盒,放置在其店内进行销售,销售价是10元/盒,拆零销售是1元/粒。因其管理不善致使上述批次的7粒“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和4粒“盐酸西替利嗪片”在超过有效期后仍存放于其店柜台上待售,货值24元。上述批次的“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和“盐酸西替利嗪片”在超过有效期后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另外,当事人将部分药品拆零销售,但未做拆零销售记录。<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内容:没收劣药(7粒“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和4粒“盐酸西替利嗪片”),减轻处罚款3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内容:没收劣药(7粒“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和4粒“盐酸西替利嗪片”),减轻处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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