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县亨广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小英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6MAE03YRG4C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南岩街道白马大道与迎宾东路路口井沿李家综合楼第三栋整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弋市监处罚〔2026〕18号
2026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与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到弋阳县亨广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在店内货架上正在标价售卖香烟。
执法人员现场对香烟进行查验,经统计共有各种品牌香烟共49.9条,且当事人在货架上对香烟张贴了销售价格,经计算得出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
2026年1月16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办案人员调取了2026年1月14日在本局南岩分局办公室对该店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笔录中当事人说明了上述烟草制品的来源及销售情况。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当事人的酒店在2025年11月份开设,其于2026年1月2号在酒店内开展了预包装食品销售、烟酒饮料销售,但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的香烟是一个横峰人上门交易的,没有对方的联系方式,没有交易记录。当事人在售的香烟有45个品种,共计数量49.9条,其在店内对不同品种的香烟进行了明码标价,经计算得出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9522元。当事人店内没有制作会计账册,没有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所经营弋阳县亨广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3日在弋阳县亨广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地发现当事人无证销售烟草的事实;
3、《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3日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的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1月14日对当事人王飞作《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证销售烟草的事实;
5、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3日在阳县亨广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拍摄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烟草并对烟草进行了标价的事实。
案件性质: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烟草制品零售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本案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违法经营总额为1952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第十四编第一条第(二)项“违法经营总额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三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一般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第十四编第一条第(二)项“违法经营总额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三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处7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依据《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第十四编第一条第(二)项“违法经营总额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三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处7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7000.00元
弋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