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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昌泰来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云坤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MA6PK8EU65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板桥社区工业园区220号1号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处罚﹝2026﹞322号
云南昌泰来食品有限公司与赞贝香品牌管理(云南)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赞贝香品牌管理(云南)有限公司委托云南昌泰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生产赞贝香盐烧肉松海苔卷,产品包装的背面及2个侧面印有“以云南磨黑深井细盐为原材料”字样,但实际产品无云南磨黑深井细盐成分;上述产品云南昌泰来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生产赞贝香盐烧肉松海苔卷(200盒单价为12元/盒),总价2400元,违法所得共计24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食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产品生产数量较少,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员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人民币:贰仟肆佰元); 合计7400元(人民币:柒仟肆佰元)。
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人民币:贰仟肆佰元); 合计7400元(人民币:柒仟肆佰元)。
5000.00元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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