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鸿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洪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6MA7MXKCD7G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高新区宝塔工业园西区白马山旁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27
(2026)赣0426民初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安县人民法院
2
2026-02-02
(2026)赣0426民初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2号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拟决定给予九江鸿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德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04-16
2
九德市监特设处罚〔2024〕4号
当事人在生产厂区使用的3台叉车信息如下:1台产品编号为G5AHP7151, 产品名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产品型号:CPC;1台叉车产品编号为111029644, 产品名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产品型号:CPC3.0;1台叉车产品编号为0D8113563R4104513, 产品名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产品型号:CPC。以上叉车均未经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证投入使用,并且在检查时当事人使用的叉车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
当事人使用的叉车是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叉车作业,使用的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30000.00元
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