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九台区城子街街道民家乐生活广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大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1MA179W7U1P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九台区城子街街道商贸城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九处罚字〔2025〕039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12日从吉林龙华食品酿造有限公司共购进“刘一手”牌三鲜味火锅底料10袋,净含量75克,生产日期是2023年7月21日,保质期18个月,每袋进价是4元,10袋共计40元,售价为5元每袋,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过期的“刘一手”牌火锅底料一袋,违法所得1.00元,投诉人购买时超过保质期25天,该火锅底料在保质期内售出4袋,过期后售卖1袋,其余5袋已下架返货,现场未发现其他过期食品,当事人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现场提供了进货台账及进货票据。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12日从吉林龙华食品酿造有限公司共购进“刘一手”牌三鲜味火锅底料10袋,净含量75克,生产日期是2023年7月21日,保质期18个月,每袋进价是4元,10袋共计40元,售价为5元每袋,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过期的“刘一手”牌火锅底料一袋,违法所得1.00元,投诉人购买时超过保质期25天,该火锅底料在保质期内售出4袋,过期后售卖1袋,其余5袋已下架返货,现场未发现其他过期食品。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办案期间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消除违法影响,涉案金额较小,且未造成严重影响,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综合办案案情,办案单位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罚款2000.00元。 合计2001.00元。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
2025-03-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