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县岳丕艳电动自行车经销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岳丕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727MA0KRNWX9D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昭馀镇谷村虹桥路9号(立交桥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祁市监处罚〔2024〕64号
2024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通过对祁县岳丕艳电动自行车经销部的负责人岳丕艳所做的询问笔录内容了解到:1.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是从天津格泰车业有限公司直接购进的,共购进两辆。2.该批次电动自行车购进单价均为799元/辆,销售单价均为1800元/辆。3.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岳丕艳的身份证复印件、上述两辆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复印件、购进票据复印件以及天津格泰车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当事人未销售该批次电动自行车,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岳丕艳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上述两辆电动自行车照片、蓄电池防篡改装置照片、产品合格证复印件、购进票据复印件以及生产厂商天津格泰车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检验检测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已经过当事人确认。
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蓄电池防篡改装置;
2.罚款人民币3600元。
3600.00元
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