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里程盛景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俊权 | 注册资本:169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8MA5UDCQN00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腾黄路11号附27、2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6
(2025)渝0108民初48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申焕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新里程盛景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
2024-12-16
(2024)渝0108民初295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申焕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新里程盛景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3
2019-04-15
(2019)渝0108民初7621号
劳动争议
重庆盛景医院有限公司
何**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1-26
2022-10-20
(2022)京0491民初22164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愚匠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盛景医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2-23
2019-09-06
(2019)渝行申194号
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重庆盛景医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3
2018-12-19
2018-11-30
(2018)渝05行终566号
重庆盛景医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南岸市监处罚〔2025〕576号
经查,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8MA5UDCQN00;名称:重庆新里程盛景医院有限公司),由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重庆新里程盛景医院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违规总共涉及22个项目,其中重复收费涉及16个项目,超标准收费涉及4个项目,串换诊疗项目涉及2个项目,具体情况如下:在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3月7日我局收到的移送线索中,当事人违规涉及金额230828.35元,其中医保基金181471.9元,多收患者价款49439.1元。重复收费涉及16个项目:开展全身麻醉收取全麻费用时,同时收取了静脉注射费用(项目编码:001204000020000-120400002,医保目录名称:静脉注射,项目单价:3元/次,数量:1038,涉及金额7680元,基金损失金额:6246.24元,自费金额:1433.76元);开展静脉注射收取静脉注射费用时,同时收取了全身麻醉费用(项目编码:003301000050000-330100005.02,医保目录名称:全身麻醉(不需气管插管,麻醉时间30分钟以内收取),项目单价:100元/次,数量:11,涉及金额1100元,基金损失金额:942元,自费金额:158元);3、计价单位为日,一天只可计费一次,同一天多收取费用(项目编码:001216000030000-121600003,医保目录名称:持续膀胱冲洗,项目单价:30元/日,数量:4,涉及金额120元,基金损失金额:114元,自费金额:6元);4、感染标志物不会在短时间内变化,所以多次检测没有临床必要性,该院同一次住院重复检查(1)(项目编码:g002504030040000-250403004,医保目录名称: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HBsAg),项目单价:4元/项,数量:1,涉及金额4元,基金损失金额:2.8元,自费金额:1.2元;(2)项目编码:002504030050000-250403005,医保目录名称:乙型肝炎表面抗体测定(AntiHBs),项目单价:4元/项,数量:1,涉及金额4元,基金损失金额:2.8元,自费金额:1.2元;(3)项目编码:002504030060000-250403006,医保目录名称:乙型肝炎e抗原测定(HBeAg),项目单价:4元/项,数量:1,涉及金额4元,基金损失金额:2.8元,自费金额:1.2元;(4)项目编码:002504030070000-250403007,医保目录名称:乙型肝炎e抗体测定(AntiHBe),项目单价:4元/项,数量:1,涉及金额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十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理: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没收尚未退还的违法所得25696.92元;3.处罚款29663.46元。罚没合计:55360.38元。
29663.46元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