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官庄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勇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4MA49ABNW5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宜城市南营办事处官庄村一组5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襄税一稽罚﹝2025﹞21号
隐匿收入,少申报缴纳税款。
对你单位偷税违法行为处罚款751,831.58元,对你单位投资者偷税违法行为处罚款114,382.66元。
866214.24元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10-20
2
安陆市监处罚﹝2024﹞18号
经查,当事人共有4台加油机10只加油枪,加油机生产厂家托肯恒山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当事人2023年5月3日至2023年10月16日期间,日报表台账显示总销售油品1,006,805.26升,销售金额7,354,457.89元,计控主板显示10条加油枪加油量合计377,212.39升,销售金额2,794,006.42元,加油机实际加油量少于台账记录的总销售量。当事人10只加油枪计控主板经加油机生产厂家托肯恒山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检查,检查结果:1、3、5、8号加油枪对应的计控主板非该公司生产;经北京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计控主板监控微处理器芯片生产厂家)鉴定并读取数据,鉴定结果:1、3、5、8号枪对应的主板所使用的监控微处理器芯片不是该公司生产产品,同时查询只有2012年1至5月销售油量、金额数据。当事人投资人王勇在接受调查中陈述说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3日擅自更换了1、3、5、8号加油枪计控主板。投资人王勇2023年在抖音上看到加油机维修的一个信息,然后联系该信息发布人员,在得知对方销售的加油机计量主板可以对计量数据进行控制后,以1800元/块的费用购买了4块该主板并于2023年5月3日由销售该主板的人员进行了安装。4块计控主板合计7200元,使用现金支付,没有留存交易痕迹,无法提供交易相关信息。4块主板分别安装到了该加油站1、3、5、8号加油枪上,主板标识有“托肯桓山”字样,监控微处理器编号分别为A001334299、A001405518、A001291645、A001291681。安装这种主板后,通过加油机的按键输入相应的代码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加油机断电后重启,计控主板恢复正常。综上,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侵害消费者权益事实成立。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加油站销售日报表、完税月报表、完税证明、银行流水、进油发票等相关材料以及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对电脑、U盘提取的相关数据,委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湖北分所对违法所得进行了专项审计。根据《宜城市官庄加油站违法所得专项审计报告》(勤信鄂专字【2023】第6038号)可知,宜城市官庄加油站1、3、5、8号枪2023年5月3日至2023年10月16日期间销售石油共取得含税收入为4,560,451.47元,取得售油收入所对应的购油含税成本为3,886,307.81元,已缴纳税金66,866.55元,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确认违法所得为607,277.11元。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二)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内(不含该30%部分的上限值)确定;”、附件2《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版块消费者权益保护”115项关于从轻的裁量阶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7,277.11元;2.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607,277.11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214,554.22元,上缴国库。
607277.11元
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