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爱美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宏武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MA9KUY5A17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号院蓝天小区商业附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31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王**
河南爱美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泌阳县人民法院
2
2024-08-27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刘**
河南爱美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8-27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善臻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河南爱美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4
2024-07-09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刘**
河南爱美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4-06-04
(2024)豫01民终7827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爱美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盖**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04-11
(2024)豫0191民初6548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盖**
河南爱美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7
2023-09-12
服务合同纠纷
陈*
河南爱美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4-03
(2026)豫1726民初587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王**
河南爱美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泌阳县人民法院
2
2026-02-09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王**
河南爱美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卫医罚﹝2025﹞41号
院未按规定将植入物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信息记载到病历中
警告;罚款
12000.00元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3-18
2
郑卫医罚﹝2025﹞15号
你单位使用本专业以外的李某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警告;罚款
59000.00元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1-30
3
郑东消行罚决字﹝2024﹞第0223号
2024年11月04日,郑州市郑东新区消防救援大队防火监督人员对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号院蓝天小区商业附1号的河南爱美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经营的爱美丽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自动喷水系统管道无压力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郑州市郑东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11-19
4
郑卫放罚﹝2024﹞12号
你医院2023年未对放射诊疗设备口腔CT进行年度状态检测。
警告;罚款
1000.00元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8-13
5
郑东市监处罚﹝2024﹞023号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的4盒凝血酶时间检测试剂盒(凝固法),其中3盒未开封,1盒已开封余3支试剂;2盒总胆红素测定试剂盒(二氯苯胺重氮盐法),其中1盒余3支试剂一和1支试剂二,另1盒该产品余4支试剂一和3支试剂二;1盒已开封余1支试剂二和1支校准品的葡萄糖测定试剂盒(氧化酶法);2盒已开风的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天门冬氨酸底物法),其中1盒余1支试剂一,另1盒余2支试剂一和1支试剂二;1盒已开封的余1支试剂一的碱性磷酸酶测定试剂盒(NPP底物-AMP缓冲液法);1盒已开封余1支试剂一和1支试剂二的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丙氨酸底物法);2盒已开封的尿素测定试剂盒(脲酶连续监测法),其中1盒余4支试剂一和1支校准品,另1盒余5支试剂一、4支试剂二和1支校准品;2盒γ-谷氨酰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GCANA底物法),其中1盒未开封,另1盒已开封余2支试剂一;1盒已开封余3支试剂一和1支试剂二的直接胆红素测定试剂盒(二氯苯胺重氮盐法)。 2、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
29000.00元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3
6
郑卫医罚﹝2023﹞37号
1、该单位未按规定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2、该单位与求美者陈某某发生医疗纠纷,未按规定告知求美者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动的规定。
警告;罚款
15000.00元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0-20
7
郑卫医罚﹝2023﹞9号
1、你单位2022年10月03日为求美者“陈某”施行“眉提升术”,在为求美者实施手术前未按规定告知其替代方案;2、2022年10月03日你单位为求美者“陈某”施行“眉提升术”,而在其病历《手术记录》中记载的手术日期却是“2022年10月02日”等。
警告;罚款
30000.00元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05-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