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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乔航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伦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A24GR8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彭场镇振兴路10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142号
经查明,上述两种辣椒酱都是当事人从仙桃城区副食批发市场的送货车上购进的,其中辣妹子?辣椒酱是2024年3月份以5元/瓶的价格共购进5瓶,用现金支付货款25元,以6元/瓶的价格销售了4瓶,获销货款24元;襄江春?椒王酱是2025年2月份以9元/瓶的价格共购进8瓶,用现金支付货款72元,以10元/瓶的价格共销售了6瓶,获销货款60元,截至2026年1月22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共计获销货款84元,店内还剩待售的“辣妹子?辣椒酱”1瓶,货值金额为6元,“襄江春?椒王酱”2瓶,货值金额为20元,货值金额共计26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种辣椒酱购进和销售的记录或台账,故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辣妹子?辣椒酱1瓶,襄江春?椒王酱2瓶;2、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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