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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玉都副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翠玉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26MA2CMTTB5C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尤家村329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3﹞924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玉都副食品超市于2023年2月份,从宁波五元商贸有限公司处以X元/包的价格购入20包厚切逗面筋(烧烤味)(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4日,保质期为270天,净含量:22g,生产商:嘉兴市新世纪旅游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0200832),以1元/包的价格放置于货架上予以销售。当事人在前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仍放在货架上继续予以销售。至被查获时,无库存,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货台账,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根据投诉人购买了2包超过保质期的厚切逗面筋(烧烤味)的事实,已查清的货值金额2元,违法所得0.6元。2023年8月28日,经投诉被本局查获。另经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材料。<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宁海县玉都副食品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当事人宁海县玉都副食品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厚切逗面筋(烧烤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本局坚持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0.6元;(二)罚款3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宁海县玉都副食品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当事人宁海县玉都副食品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厚切逗面筋(烧烤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本局坚持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0.6元;(二)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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