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阳市南明区可送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嘉怡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02MA6J3JJ39H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五里冲五里冲项目J区第11栋S1层5号房[花果园社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乌烟处﹝2026﹞第027号
2026年4月14日上午11时16分,贵阳市乌当区烟草专卖局接举报,称一名吴嘉怡的女子长期从外地购进大量违法卷烟,并将违法卷烟销售到乌当辖区,经营门面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五里冲五里冲项目J区第11栋S1层5号房(花果园社区),接到举报后立即向领导汇报,就管辖权事宜,立即向上级请示汇报,经上级批准并指定我局对该案进行查办。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案展开调查,通过跟踪、蹲守发现涉案卷烟存放在三轮红色无牌照电动三轮车上。该车停放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庙冲路(贵州创业水务公司污水处理厂门口)处。2026年4月14日13时28分,我局执法人员:雷小二(执法证号24010452008)、张学龙(执法证号24010452012)、黄小荣(执法证号24010452015)、杨元凯(执法证号24010452005)、鲍克建(执法证号24010452010)等人会同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太慈桥派出所民警对停靠在路边的三轮红色无牌照电动三轮车进行突击检查,依法向现场负责人杨清宇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权利义务后,对三轮红色无牌照电动三轮车进行检查。经查,现场在三轮红色无牌照电动三轮车内查获卷烟一批,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现场负责人杨清宇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任何有效合法证明。由于该批涉案卷烟品种混乱,现场不易对该批涉案卷烟进行全面清点,征得现场负责人杨清宇同意后,全程执法记录仪摄像录音,我局执法人员陪同货拉拉驾驶员驾驶车辆(贵ADN2911)将涉案物品一同运回贵阳市乌当区烟草专卖局办公室进行全面清点。经现场负责人杨清宇与我局执法人员对被查获的涉案卷烟进行共同清点,该批涉案卷烟的品种数量为:云烟(细支云龙)80条、黄鹤楼(软蓝)102条、中华(软)32条、芙蓉王(硬)46条、玉溪(软)52条、黄山(红方印细支)16条等共计35个品种701条。并于2026年4月14日16:23分在现场负责人杨清宇的见证下对该批涉案卷烟进行随机抽样取证。经立案查实,当事人吴嘉怡持有贵阳市南明区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520102109501),有效期限自2024年10月30日至2027年12月09日。持有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02MA6J3JJ39H),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的该批卷烟为:云烟(细支云龙)80条、黄鹤楼(软蓝)102条、中华(软)32条、芙蓉王(硬)46条、玉溪(软)52条、黄山(红方印细支)16条等共计35个品种701条。经抽样送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全部属真品卷烟,按贵阳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雪茄烟)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值为:239830.00元。经查实,据现场负责人杨清宇描述,被查获的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吴嘉怡于2026年4月8号至9号在贵阳市内多家便利店手中购进,吴嘉怡并没有购进卷烟店铺的联系方式,也不知道出售卷烟店铺老板的身份信息,吴嘉怡是通过走访店面询问了解卷烟的价格,遇到价格合适的,就达成了购买协议。事后吴嘉怡分多次将她从贵阳市内收购的卷烟存放在事发地三轮红色电动无牌照三轮车上,至2026年4月14日安排现场负责人杨清宇去取货,转运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
故认定当事人吴嘉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2026年6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乌烟处告[2026]第024号)、《听证告知书》(筑乌烟听告[2026]第007号),依法告知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至2026年6月16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项第四档的规定;违法进货总额在35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严重,本局决定对你处罚如下: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违法进货总额:贰拾叁万玖仟捌佰叁拾元整(¥239830.00)百分之九点五(9.5%)的罚款计:贰万贰仟柒佰捌拾叁元捌角伍分(¥22783.85)。 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黔烟法[2025]7号)文件第九十七、九十八条的规定: 将涉案国产真品卷烟,共35个品牌69
22783.85元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2026-06-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1-01-0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