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夏恒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750375549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前河南路88号22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4
(2026)浙0902民初101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浙江自贸区温商融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舟山温商商贸服务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2
2025-11-05
(2025)浙1004民初627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台州市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3
2025-09-02
(2025)浙0282民初18914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4
2025-08-27
(2025)浙0281民初8828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余姚市人民法院
5
2025-06-12
(2024)浙0212民初12686号
清算责任纠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宁波市鄞州协远房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威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6
2025-06-05
(2025)浙0212民初9730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宁波龙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7
2025-06-05
(2025)浙1004民初2789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台州复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8
2024-12-02
(2024)浙0225民初491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宁波市甬城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象山县人民法院
9
2024-11-19
(2024)浙0212民初12686号
清算责任纠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宁波市鄞州协远房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威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10
2024-11-19
(2024)浙0212民初13183号
清算责任纠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杭州热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12
2024-03-07
(2024)浙0902民初879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舟山温商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8-27
2020-08-21
(2020)浙02民辖终323号
其它类型纠纷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舟新市监处罚﹝2025﹞4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4月3日,被处罚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新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罚款2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3.7元;合计20153.7元(贰万壹佰伍拾叁元柒角)。<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罚款2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3.7元;合计20153.7元(贰万壹佰伍拾叁元柒角)。
2000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5-05-23
2
甬鄞市监处罚﹝2025﹞4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从事电梯安装、销售、维保业务的单位,从2003年6月开始开展业务。当事人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签订为期一年(2024.01.01-2024.12.31)的产品保养服务合同,保养服务费用总计335016元,负责某住宅项目60台电梯维护保养。当事人与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签订为期一年(2024.08.01-2025.07.31)的产品保养服务合同,保养服务费用总计82080元,负责某住宅项目18台电梯维护保养。当事人与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签订为期一年(2024.09.01-2025.08.31)的产品保养服务合同,保养服务费用总计176580元,负责某住宅项目43台电梯维护保养。当事人与宁波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三年(2024.04.30-2027.04.29、2024.04.19-2027.04.18、2024.06.11-2027.06.10)免费的产品保养服务合同,负责某住宅项目台3台、11台、8台电梯维护保养。当事人安排维保人员王某某、姚某某、王某、傅某某共4人负责上述共计143台电梯维保。执法人员抽查上述5个住宅项目的电梯,其中某住宅项目二期、某住宅项目电梯底坑有较多杂物,某住宅项目2台电梯底坑均有积水,但维保人员姚某某、王某在“宁波电梯智管”APP中最近一次半月维保记录中登记正常(要求: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当事人维保人员通过模糊处理其他电梯维保照片的方式,张冠李戴地录入到“宁波电梯智管”APP中。当事人维保人员姚某某、王某在“宁波电梯智管”APP,上传的2024年10月8日对某住宅项目二期2台电梯(设备代码:3110*********120020、3110*********120019)、2024年10月13日对某住宅项目一期1台电梯(设备代码:3110*********030027)、上传的2024年10月16日对某住宅项目1台电梯(设备代码:311*****2520235BW0134)的电梯半月维保记录,但监控录像显示上述维保时间段维保人员未对上述电梯进行维保。上述行为于2024年10月21日、10月22日被本局查获。因当事人与某住宅项目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保修期三年(2024.04.30-2027.04.29、2024.04.19-2027.04.18、2024.06.11-2027.06.10),合同期限内免费保养,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因当事人与某住宅项目一期、二期电梯使用单位签订为期一年的维保合同(2024.01.01-2024.12.31),保养服务费用总计335016元,负责住宅项目一期、二期60台电梯维护保养,执法人员检查3台电梯最近一次半月维保未实际开展,故当事人违法所得697.95元(335016÷60÷(2×12)×3=697.95元)。另查明:当事人维保人员傅某某因未按公司要求进行电梯维保,被当事人予以辞退,目前已离职。某住宅项目目前是工地装修阶段,电梯为施工用梯状态。因开发商未对底坑进行防水处理,底坑经常会有积水的情况。当事人维保过程中会及时将底坑进水问题反馈开发商,同时开发商拟于物业承接查验前进行全面处理。目前当事人协同开发商已整改完毕,底坑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在维护保养中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在维护保养中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同一性质违法行为一年内已被本局处罚过,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经综合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一般处罚如下:一、罚款37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697.95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7697.95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在维护保养中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在维护保养中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同一性质违法行为一年内已被本局处罚过,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经综合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一般处罚如下:一、罚款37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697.95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7697.95元。
37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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