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长虎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长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502MA43ERGB99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申碑路金杯农贸市场东区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信浉市监处罚〔2026〕35号
2026年4月17日,我局接到姓名:陈先生、电话18373383702的投诉举报,称其在位于金杯农贸市场内店铺名称为“信阳市浉河区杨长虎白条鸡肉铺”的档口购买了一只活鸡,称重称与实际重量不符。执法人员至现场,发现档口的称确实可以随意调节。信阳市浉河区杨长虎白条鸡肉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际细则》 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向局申请立案调查。已向局申请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对不合格计量器具实施了扣押。
经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声称,“我店里位置偏、生意差、没有人、通过调节电子秤上按钮单价1或者单价2来调节重量获取利益,且使用不合格秤售卖活鸡是从2026年2月份开始的,大概违法所得10元左右。”本案调查期间,执法人员依法向农贸市场管理方调取涉案时段经营监控视频,因市场监控设备故障损毁,无法调取相关交易影像资料;当事人自述使用上述计量器具欺骗消费者获取违法所得共计10元。经本局穷尽调查手段,无其他客观证据能够查实当事人全部违法所得数额。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本局认定本案违法所得10元,其余无法查清部分不予认定。我局于2026年4月17日对该单位下达了信浉责改(2026)77号,要求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信阳市浉河区杨长虎白条鸡肉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际细则》 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中序号7.2.9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裁量等级为一般、裁量基准为“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以下处罚:
1、没收计量器具;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罚款:600元。
1、没收计量器具;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罚款:600元。
600.00元
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