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新站镇歆晟化妆品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柳唤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1MA144H3H9N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蛟河市新站镇一街三委2/4丘38-1幢73-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化罚字〔2025〕1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2日于蛟河市丹琪美妆店购进涉案化妆品旁氏控油净透洁面乳1瓶,购进单价16元,销售单价20元;2021年7月20日于吉林市昌邑区文慧美妆批发部购进涉案化妆品酷丽欧清透持妆散1盒,购进单价6元,销售单价15元,2025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上述产品已经超过使用期限,旁氏控油净透洁面乳限制使用日期为2025年5月6日、酷丽欧清透持妆散粉限制使用日期为2025年4月13日。截止案发时,旁氏控油净透洁面乳剩余1瓶,酷丽欧清透持妆散剩余1盒,共计货值金额35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5年6月13日,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蛟河市新站镇歆晟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过期产品,该店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
2025年6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蛟市市监化罚告字〔2025〕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罚款2000元。
二、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旁氏控油净透洁面乳1瓶、酷丽欧清透持妆散1盒。
2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