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州市喜燃能源有限公司派潭榕树燃气便民服务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伯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W22C64A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榕树吓村老屋社牛眼睛一路二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增派综执罚字﹝2023﹞54号
我执法队于2023年6月26日在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榕树吓村老屋社牛眼睛一路二巷对广州市喜燃能源有限公司派潭榕树燃气便民服务部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发现广州市喜燃能源有限公司派潭榕树燃气民服务部钢瓶库中有7个15kg的液化石油气重瓶,通过扫描钢瓶二维码查询该7个钢瓶流转记录,流转记录更新时间在“2023-06-2508:06:17”,状态为“运输”,与实际流转情况不相符,该7个钢瓶编号分别为1013907831、1500175001、1013862875、1014973581、1005-740896、1009287271、1008166260。经查,广州市喜燃能源有限公司派潭榕树燃气便民服务部因在2023年6月25日为上述7瓶气瓶充装完成后,未及时扫码更新钢瓶流转信息,而是在广州市喜燃能源有限公司派潭榕树燃气便民服务部钢瓶库外所停放的三轮车中存放该7瓶液化石油气重瓶整夜,并在6月26日将该7瓶液化石油气重瓶转放至钢瓶库中便于配送。导致该7个钢瓶流转记录与实际流转情况不相符。广州市喜燃能源有限公司派潭榕树燃气便民服务部存在夜间存放装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构成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00)
300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人民政府
2023-08-21
2
穗增派综执罚字﹝2023﹞19-2号
广州市喜燃能源有限公司派潭榕树燃气便民服务部于2023年4月15日至4月16日期间,在为居民提供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时,存在送气人员未在送气时免费为用户进行燃气设施安全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12个月为用户免费提供至少1次入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送气人员每次送气时应当免费为用户进行燃气设施安全检查”的规定,构成燃气经营企业未提供免费入户安全检查的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
500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人民政府
2023-07-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