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八屋鑫博亚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国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1MA15WM876X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八屋街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不罚〔2025〕598号
经查,公主岭市八屋鑫博亚生鲜超市经营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姜是于2025年10月30日在四平市铁东区袁家菜库进购的。进货价格50元每件,购进10件,1件12斤,销售价格是7元每斤,抽样基数3.39公斤,货值金额为47.46元。公主岭市八屋鑫博亚生鲜超市提供了姜的购进时票据、上家营业执照、产地证明。
2025年11月19日,应抽样计划,我局对公主岭市八屋鑫博亚生鲜超市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2月12日,我局接到检验报告No:SPCJ2510253,经抽样检验,姜氯氟氰菊脂和高效氯氟氰菊脂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公主岭市八屋鑫博亚生鲜超市送达检验结果,并告知其复检事项,现场检查中未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并责令该店张贴召回公告,由于为即食食品,未能召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公主岭市八屋鑫博亚生鲜超市经营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姜是于2025年10月30日在四平市铁东区袁家菜库进购的。进货价格50元每件,购进10件,1件12斤,销售价格是7元每斤,抽样基数3.39公斤,货值金额为47.46元。公主岭市八屋鑫博亚生鲜超市提供了姜的购进时票据、上家营业执照、产地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不知道所经营的姜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提供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进货票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建议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当事人涉嫌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议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