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象湖佳联汇生鲜营业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倪小华 | 注册资本:1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121MAD6K6BX11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南昌市南昌县昌南新城八月湖路788号伟梦清水湾东方院昭阁庭2栋159、160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5〕600号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淮山药,是2025年7月10日从深圳农产品市场蔬菜区2街39号采购的,共采购了31斤,采购价为3.5元/斤。上述批次的淮山药除泥土等损耗的部分外已全部售罄,共计销售146.4元,由于销售时间过长,截止目前未成功召回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原料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批次的淮山药的货值金额为146.4元,违法所得共计14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2025年7月10日采购的淮山药,经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销售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淮山药的销售情况以及违法所得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召回公告及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启动了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但相关产品无法召回的事实。
综合以上两个违法行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6.4元;
3、罚款人民币7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7146.4元,上缴国库。
7000.00元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