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洁 | 注册资本:8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4725116414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江北街道双塔路103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2
(2025)浙0382民初19380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2
2025-03-04
(2025)浙0382民初56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3
2021-09-14
(2021)浙03民初733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8-12
(2021)浙03民初733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4
2024-01-22
(2024)浙0324执异4号
执行异议之诉
王**、郑**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6-05-22
2016-05-22
(2016)浙03民初78号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6-05-22
2016-05-22
(2016)浙03民初72号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6-05-22
2016-05-22
(2016)浙03民初62号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6-05-22
2016-05-22
(2016)浙03民初59号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6-05-22
2016-05-22
(2016)浙03民初64号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6-05-22
2016-05-22
(2016)浙03民初66号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6-05-22
2016-05-22
(2016)浙03民初75号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6-05-22
2016-05-22
(2016)浙03民初61号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6-05-22
2016-05-22
(2016)浙03民初65号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文综罚字﹝2024﹞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永文综罚字〔2024〕9号当 事 人: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4725116414Q法定代表人:林*住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1036号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于2024年1月16日对当事人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4年1月15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存在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之规定,已构成违规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违法事实和执法现场相关情况;2.《证据材料提取单》3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和发生地、经营场景等;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作为被处罚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及资格;4.委托代理人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处理该公司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案的授权资格;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违法事实签字确认。6.当事人《行政处罚情况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7.《整改复查情况》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当事人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本机关于2024年1月19日向当事人电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文综罚告字〔2024〕9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4年1月27日,本行政机关未从任何途径收到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之规定处罚。”鉴于你单位经执法部门复查,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符合《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文化类第25序号,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给与警告”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因本文书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特此告知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浙里办APP搜索“浙里复议”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永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2024年1月29日
警告
-元
永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