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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公园南路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02322333983X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9号上和商业广场一层、二层、三层部分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13
2024-02-26
(2024)陕民申442号
健康权纠纷
李**与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公园南路购物广场生命权、身体权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6-21
2023-01-13
(2022)陕0102民初19130号
产品责任纠纷
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公园南路购物广场、杨*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28.80元
民事案件
3
2023-06-05
2023-01-04
(2022)陕0102民初19129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西安市人人乐超市公司公园南路购物广场、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39.90元
民事案件
4
2023-06-05
2023-01-04
(2022)陕0102民初19139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公园南路购物广场、贾*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15.99元
民事案件
5
2023-06-05
2023-04-26
(2023)陕0102民初3038号
产品责任纠纷
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公园南路购物广场、杨*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3-06-02
2023-01-13
(2022)陕0102民初19134号
产品责任纠纷
西安市人人乐超市公园南路购物广场、杨*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40.80元
民事案件
7
2019-11-20
2019-10-28
(2019)陕0102民初93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郭**与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公园南路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6-25
2018-04-20
(2018)陕0102民初1281号
刘**与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公园南路购物广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6.99元
民事案件
9
2019-05-09
2018-06-04
(2018)陕0102民初358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原告钟**与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公园南路购物广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5-09
2018-06-04
(2018)陕0102民初3582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原告钟**诉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公园南路购物广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新市监食处罚﹝2023﹞40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2023年3月2日,本局接消费者举报,当事人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进行食品销售活动,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海狸先生爆浆鱼蛋(生产商:大连海朴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00g,生产日期:2022年6月1日,保质期:9个月)”16袋,该产品超过保质期1天。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 本局于2023年3月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因当事人工作疏忽,未能将超过保质期的上述产品及时下架。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40袋,已销售15袋,本局扣押16袋,9袋丢失或破损,因该产品超过保质期后并未达成交易,故无违法所得。 调查中,本局对当事人涉案物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 措施。本局于2023年3月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决定书》(西新韩市监强制〔2023〕4号),于2023年3月3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西新韩市监延强〔2023〕1号,于2023年4月3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西新韩市监解强〔2023〕1号。2023年8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西新韩市监食罚告〔2023〕3号,当事人在签收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涉案产品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未造成伤害,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有依法减轻处罚的情节,决定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海狸先生爆浆鱼蛋16袋; 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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