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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新福佳商业零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非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81MABXJUWR7N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赤马港河北大道4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118号
经查明:当事人利用租赁位于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赤马港河北大道47号的门店于2022年9月5日经登记注册,办理了从事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糕点制售等的营业执照,并于2022年12月27日取得了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自2022年12月27日后开始,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 2026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糕点制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食品操作区,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有:操作区有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大红色素)净含量:250克/瓶;保质期2年;生产日期:2024年1月8日;生产商; 广州市富乐尔科技有限公司黄埔分公司;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埔南路云埔工业区东诚片沧联工业园D1地块A栋厂房第3、4层;商标为“富乐美”;等内容。 现核实: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8日批次的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大红色素)至案发日剩余1/4瓶;复配着色剂(大红色素)是当事人2024年12月26日在赤壁市广源食品原料采购的,采购了1瓶,按12元/瓶采购的,有采购单据为证。 当事人方供述,上述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大红色素)主要用于糕点加工制作,没有建立采购和销售记录台账,其使用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大红色素)超过保质期的数量、销售金额、违法所得均无法予以核实。对检查发现的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大红色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经报局审批已于检查当天全部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制售其他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大红色素)(1/4瓶);2、罚款伍仟元(¥:5000.00元)。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合并处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大红色素)(1/4瓶);3、罚款伍仟元(¥:5000.00元)。
5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2
咸税稽罚﹝2026﹞3号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一)你公司通过虚假申报手段造成少缴增值税74,810.3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618.36元,印花税20,073.82元合计97,502.4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5号)附件第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50%罚款48,751.25元(=97,502.49*50%)。
48751.25元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2026-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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