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上司镇刘泰霞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泰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6MA6E3G043H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独山县上司镇小学路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独市监处[2025]0407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4月29日办理营业执照,执照名称为独山县上司镇刘泰霞副食店,经营场所为贵州省黔南州独山县上司镇中学旁,因上司中学已变更为独山县上司小学,当事人于2025年9月23日变更经营场所为独山县上司镇小学门口。当事人于2023年期间从独山县百泉镇盛源国际A区一层商场内街5、7号的独山县诚信百货商超配送中心进购的“飘柔”牌洗发露,共进购了20瓶,进货价:7元/瓶,销售价:10元/瓶。截止2025年8月28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有8瓶“飘柔”牌洗发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货值金额80元,调查未发现当事人销售出去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无违法所得。另查,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能提供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本案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执法人员取得的证据与当事人的陈述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标准,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及身份信息。
2、对当事人经营场地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情况;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的事实;
4、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拍摄的相片5张,影像视频1个共20.7mb,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事实;
5、独市监强制〔2025〕04-05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2025〕04-05号《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洗发露进行扣押的事实;
6、独市监延强〔2025〕04-05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洗发露采取延长强制措施的事实;
7、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张,从贵州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是初次涉嫌销售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洗发露。
8、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洗发露后积极改正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当事人的签名确认。
罚款0.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元
黔南州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2
独市监处[2024]0406号
本案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执法人员取得的证据与当事人的陈述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标准,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及身份信息。
2、对当事人经营场地的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情况;
3、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4、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拍摄的相片8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5、经营者提供的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该批次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合法来源;
6、12315平台投诉单1份及购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对员工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及学习记录的图片3张,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签名确认。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黔南州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