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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口不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森注册资本:0.5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704MA7F8JWE7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古楼街道考棚社区南浦北路6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291号
现查明:上述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是当事人从鄂城区城南分店中转移过来使用的,各一袋,均已拆封使用。至2026年3月12日,上述涉案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仍存放于后台厨房操作间内并继续使用。 2025年9月3日至2026年3月12日期间当事人使用火锅牛肉面专用油和天江汇泽牌的香辣椒作为食品原料制作万州烤鱼共销售了21份,59元/份,货值金额共计59*21=1239元。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未建立财务账册,也未保留相关的制售台账及食品原料使用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上述火锅牛肉面专用油和天江汇泽牌的香辣椒是从分店转入,未建立财务账册,也未建立食品原料的使用台账,且不能提供上述食品原料的供货商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火锅牛肉面专用油(剩余950g)、天江汇泽牌的香辣椒(剩余382.3g);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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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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