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恒业(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谷永鹏 | 注册资本:1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03MAC01BPL53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仁山街道丹都楚溪社区龙升安置地第5排第2栋编号4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9
租赁合同纠纷
晋城市鸿裕鑫工贸有限公司
何**,中弘恒业(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中弘恒业(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王**
泽州县人民法院
2
2026-02-28
(2025)藏0426民初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朗县筑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宴**,宴*,孙*,中弘恒业(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鸿瑞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朗县人民法院
3
2026-01-19
(2025)藏0426民初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朗县筑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孙*,宴**,宴*,四川鸿瑞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弘恒业(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朗县人民法院
4
2025-12-22
(2025)冀05民终4089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中弘恒业(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王**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10-23
(2025)赣0521民初3205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严**
江西亚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弘恒业(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旺博科技有限公司
分宜县人民法院
6
2025-08-04
定作合同纠纷
天津金智建材有限公司
北京览通科技有限公司,中弘恒业(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中弘恒业(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7
2025-06-18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滨州市博磊工贸有限公司
中弘恒业(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弘恒业(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8
2025-06-09
定作合同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9
2025-04-21
(2024)冀0503民初7881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王**
中弘恒业(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中弘恒业(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市荣达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10
2025-03-26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滨州市博磊工贸有限公司
中弘恒业(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弘恒业(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12
租赁合同纠纷
晋城市鸿裕鑫工贸有限公司
何小林;王正波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泽州县人民法院
2
2026-02-28
(2025)藏0426民初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朗县筑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孙*
裁判文书
朗县人民法院
3
2026-01-20
(2025)冀05民终4089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王**
中弘恒业(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9-17
(2024)鲁0602民初15120号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滨州市博磊工贸有限公司
中弘恒业(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弘恒业(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裁判文书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5
2025-06-17
定作合同纠纷
天津金智建材有限公司
中弘恒业(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6
2025-05-27
(2024)冀0503民初7881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王**
中弘恒业(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7
2025-05-12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滨州市博磊工贸有限公司
中弘恒业(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弘恒业(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开庭传票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8
2025-03-04
(2024)冀0503民初7881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王**
中弘恒业(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9
2025-01-06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滨州市博磊工贸有限公司
中弘恒业(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弘恒业(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经开建罚决(2025)第11号
由新疆瀚悦汇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中弘恒业(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全季酒店室内装修及消防改造(单位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中弘恒业(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第,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即“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1条,即“立即停止施工,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属一般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罚款;立即停止施工,造成危害后果可以消除的属较重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罚款;继续施工,或者造成的危害后果无法消除的属严重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罚款。”的规定,该案件属较重违法行为。
30000.00元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
2025-10-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