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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净净美容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国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84MA2E549A0F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丽州中路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3〕502号
1.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从上门推销者处购进“LCESPRING”A、“LCESPRING”B、“LCESPRING”C产品各3盒放置在其经营场所的货柜中销售。经金华乘风翻译有限公司翻译,该产品为化妆品,并上述化妆品均无中文标签。当事人陈述“LCESPRING”A、“LCESPRING”B、“LCESPRING”C三盒为1套,并以300元/套的价格购进的涉案产品3套,以600元/套的价格销售。至案发止,未有售出,总货值1800元,无违法所得。2.当事人2022年3月12日从台山市香莹化妆有限公司购进冰凝活透臻颜霜7盒,进货价格为每瓶59.4元;2022年3月12日从台山市香莹化妆有限公司购进冰凝肌源焕肤霜12瓶,进货价格为每瓶65.4元;2022年7月9日从广州香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购进冰凝多效净化霜2盒,进货价格为每瓶59.4元;2021年5月21日从广州香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购进眷恋祛痘净颜霜5瓶,进货价格为每瓶79元;上述化妆品中冰凝活透臻颜霜保质期至2023年1月2日,销售日期为2023年4月5日及2023年3月1日;冰凝肌源焕肤霜有效期至2023年5月3日销售日期为2023年6月2日;冰凝多效净化霜保质期至2023年5月3日,销售日期为2023年6月27日;眷恋祛痘净颜霜保质期至2022年7月22日,尚未售出。上述化妆品销售时均已超出使用期限。至案发日止,当事人销售了冰凝活透臻颜霜2盒,销售价格为每盒198元;销售了冰凝肌源焕肤霜1盒,每盒218元;销售了冰凝多效净化霜1盒,每盒198元;眷恋祛痘净颜霜售价120元每瓶,尚未售出。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货值为4998元,违法所得为568.4元。3.当事人为宣传其所经营的医疗美容业务,2023年3月7日委托永康市东城云辉广告设计服务部制作了含有内容“产品成分渗透率较普通美容产品提高数十万倍、一次操作=4000次普通保养”的涉案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数据来源的出处。当事人自2023年3月8日始在其位于永康市东城街道丽州中路13号的经营场所大堂内张贴发布涉案广告,至案发日删除。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LCESPRING”A、“LCESPRING”B、“LCESPRING”C化妆品各3盒,共9盒;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冰凝活透臻颜霜5盒,冰凝肌源焕肤霜11盒,冰凝多效净化霜1盒,眷恋祛痘净颜霜5盒,共22盒。 二、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 三、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68.4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2000元, 四、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数据来源无出处的广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综上,合计罚没39568.4元上缴国库。
39000.00元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6-1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7-01
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