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西拓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邢康永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01MADY4YCG30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城北加工转化区疏勒产业园B1-39号厂房102室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喀什片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市市监处罚(2026)56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07月01日,在喀什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加工转化区疏勒产业园B1-39号厂房102室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喀什片区)经营场所内,生产加工西梅干95袋(每袋218克)。从乌鲁木齐天山区翠泉路千杞干果批发店购进的成品西梅干30公斤按照来料入库管理规定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内容包括感官检验、理化指标、农药残留、菌落总数、营养成分等,收到合格的检验报告后,按开包-检验-精选-包装的流程开展生产,根据询问该公司授权委托人陈述在生产过程中无任何的再加工或添加环节。当事人采购的成品西梅干原料,未经全项检测即投入生产,未能发现并控制原料中可能存在的山梨酸及其钾盐,导致其生产的‘西梅干’成品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115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6年03月05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在生产经营操作区域内未发现不得检出的食品添加剂和防腐剂。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和通过询问核实,该公司于2025年07月01日共生产95袋西梅干,2025年7月15日促销为目的给青岛来访客户以每袋6元的成本价销售了83袋,销售总额为498元,7月19日给四川来的电商免费品尝3袋,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为抽检以每袋10元的零售价给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抽样人员销售了9袋;销售总额为90元,有生产、销售记录、原材料和食品包装袋的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相关材料等。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时此批次西梅干全部已出售完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第(一)项“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及第(二)项“销售价格应当以销售单、合同、价签等明示的单价计算;没有标价的,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定或者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者平均价格计算,也可以委托法定价格认定机构确定”,当事人生产的95袋西梅干中,83袋以6元/袋的价格销售、9袋以10元/袋的价格销售,其余3袋用于免费品尝。对于赠送部分,参照其销售单价认定为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综上,该案涉及的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西梅干”货值金额为618元(货值金额=销售数量83袋x销售金额6元/袋+销售数量12袋×销售金额10元/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西梅干,货值金额618元,其中获取的违法所得为618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618元(陆佰壹拾捌元整); 二、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5000.00元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