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真不赖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阮用兴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6MA5UH0MW8Q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长溪路7号附6号丙(1号厂房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02
(2025)渝0116民初24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真不赖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卤佰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4
2025-02-17
(2025)渝0116民初1393号
产品责任纠纷
张*与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04-16
2021-02-20
(2021)渝0116民初2821号
劳动争议
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2-06
2023-10-11
(2023)渝0116民初103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与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津市监处罚〔2026〕1464号
经查,当事人系2017年4月10日依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办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在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长溪路7号附6号丙(1号厂房幢)从事面包、糕点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026年4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6-04-01的规格型号为95g/袋的鸡蛋香松面包(下称鸡蛋香松面包)进行抽样送检。2026年5月7日,本局收到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G260401505),检验报告的内容有:食品名称:鸡蛋香松面包,商标:早添麦和图形,规格型号:95g/袋,生产日期:2026年4月1日,质量等级:/,被抽样单位名称:重庆真不赖食品有限公司,联系电话:/,标称生产者名称:重庆真不赖食品有限公司,联系电话:400-801-1098,任务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保质期:至2026-4-11 24时,抽样日期:2026年4月6日,样品到达日期:2026年4月6日,样品数量:16袋、备样数量:4袋。检验报告中菌落总数的标准指标为:n=5,c=2,m=104,M=105,实测值为1.3*102,1.5*104,7.1*103,2.8*104,1.1*10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5月8日,本局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未提出复检申请。
?? ? ?当事人于2026年4月1日当天共生产上述鸡蛋香松面包91545个,并通过自营电商网店零售以及批发销售的方式进行销售,自营网店销售价格为14.9元/8个和12.99元/7个,批发销售价格为1.15元/个,截至案发时上述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自营网店销售共327个。该鸡蛋香松面包为透明塑料袋包装,包装正面有“鸡蛋香松面包 净含量:95g”字样,包装背面有“生产商:重庆真不赖食品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鸡蛋香松面包 贮存条件:避免高温阳光直射,阴凉干燥处保存”等字样。
2026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从当事人抖音网店网络购买上述鸡蛋香松面包样品16个,购买价格为14.9元/8个,并由当事人通过普通快递包裹的方式将上述鸡蛋香松面包发货运输。
另查明,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原料检验、成品出厂检验制度,而造成上述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当事人对运输环节控制不严所致。当事人对涉案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但产品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且该批次产品已超过保质期也无法复检。因菌落总数系微生物菌落总数,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数值,且送检样品系网络购样,4月2日从当事人经营地址通过快递物流进行运输,4月6日到达北京市,运输时间较长,不能排除运输环节因贮存条件的变化造成菌落总数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另外除抽检的16个产品外,其他已销售的该产品均无菌落超标情况的反馈及处罚的事实证据材料,故抽样检验结果无法确定91545个产品均系不合格产品,因此应按抽样数量16个计算上述不合格鸡蛋香松面包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为29.8元(14.9元/8个×16个=29.8元),上述不合格鸡蛋香松面包的税费为3.43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6.37元(29.8元-3.43元=26.37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陆元叁角柒分(¥26.37)。
100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