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盖管理区东方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关永清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2591575674604J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哈拉盖图农牧场境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24
(2024)内2591民初2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拉盖管理区东方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锡林郭勒盟润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
2
2024-07-19
(2024)内2591民初2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拉盖管理区东方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锡林郭勒盟润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
3
2023-05-26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霍林郭勒市百旺建筑维修有限公司
乌拉盖管理区东方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4
2023-05-26
(2023)内0581民初660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霍林郭勒市百旺建筑维修有限公司
乌拉盖管理区东方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5
2022-05-09
买卖合同纠纷
西乌珠穆沁旗金通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
乌拉盖管理区东方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05-09
(2022)内25民终5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乌珠穆沁旗金通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
,乌拉盖管理区东方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03-21
(2022)内2591民初104号
劳动合同纠纷
乌拉盖管理区东方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姜**
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
8
2022-03-21
劳动合同纠纷
乌拉盖管理区东方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姜**
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
9
2019-03-05
(2019)内2222民初5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拉盖管理区东方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内蒙古矿业集团兴安盟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10
2019-03-04
(2019)内2222民初5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拉盖管理区东方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内蒙古矿业(集团)兴安盟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19
2019-12-06
(2019)内2222执2493号
合同无因管理
乌拉盖管理区东方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矿业(集团)兴安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04-01
2019-03-29
(2019)内2222民初5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拉盖管理区东方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矿业(集团)兴安盟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6559.3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锡乌)应急罚﹝202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有限空间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依据准确。
乌拉盖管理区东方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内应急字﹝2023﹞127号),经局务会议研究讨论,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适当。
15000.00元
乌拉盖管理区应急管理局
2025-08-22
2
(锡乌)应急罚﹝2023﹞5号
2023年5月26日,我局按照《全盟冶金等工贸行业旗县市(区)间安全生产交叉互检工作方案》的要求,配合苏尼特左旗检查组对乌拉盖管理区东方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低压配电箱缺少漏电保护器;2.空压罐压力表缺少工作压力指示标识,检测牌检验日期与检测报告不一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对该公司作出处罚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低压配电箱缺少漏电保护器;2.空压罐压力表缺少工作压力指示标识,检测牌检验日期与检测报告不一致。
30000.00元
乌拉盖管理区应急管理局
2023-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