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天翼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国仁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2223561236910K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十八公里北侧);经营场所:扎赉特旗巴彦乌兰苏木达拉吐嘎查北五公里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5
(2025)内2223民初15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扎赉特旗长林木材加工厂
扎赉特旗展扬石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扎赉特旗天翼石材有限责任公司,陈**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2
2023-03-21
(2023)内2223民初1233号
劳务合同纠纷
商**
扎赉特旗天翼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26
2022-11-15
(2021)内2201执1493号
行政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扎赉特旗天翼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10-01
2021-09-23
(2021)京0106执恢1331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8-06-06
2018-01-02
(2017)京0106民初18653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刘**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8-05-02
2018-04-27
(2018)京02民终296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刘**等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扎)应急罚﹝2024﹞举报02号
2024 年 7 月 26 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扎赉特旗天翼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违规生产。我局接到举报后到该企业实地核查,经核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设置注册安全工程师、矿区采场围栏未设置警示标志。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决定给予 71000 元(柒万壹仟圆)罚款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决定给予 15000 元(壹万伍仟圆)罚款的行政处罚。 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86000 元(捌万陆仟元整)的罚款行政处罚。
86000.00元
扎赉特旗应急管理局
2024-08-22
2
兴(2223)环罚﹝2023﹞016号
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扎赉特旗天翼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3561236910K法定代表人:吴国仁地址:扎赉特旗巴彦乌兰苏木达拉吐嘎查北五公里2023年10月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内道路及存料区未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易造成周围环境污染。以上事实有兴安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10月23日制作的《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为凭。该单位或者个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2日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兴2223环罚告字〔2023〕016号)(已签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辩要求,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序号10中第51项的相关规定;矿山开采企业道路扬尘未采取洒水降尘。未采取洒水措施>1天的,2万元×未采取措施的天数=罚款金额。罚金最高不超过20万。该企业未采取洒水降尘天数3天,2万元×3天=6万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赉特旗支行户名:兴安盟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兴安盟生态环境局扎赉特旗分局二楼财务室领取缴款单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安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0000.00元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2023-11-13
3
(扎)应急罚﹝2023﹞执法48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罚款15000元。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扎赉特旗应急管理局
2023-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