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伍俊利水产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伍俊利 | 注册资本:0.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EA1BME1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岳口镇风华市场46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24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8日经本局核准成立(类型:个体工商户),在天门市岳口镇风华市场46号从事水产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电子秤进行称重来销售水产品。2026年2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岳口镇风华商贸城开展计量器具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使用的两台电子秤使用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标准砝码进行称重。其中一台电子秤称重后显示屏上显示数字为2.00,称重结果正常;另一台“鸿利泰”电子秤称重后显示屏上显示数字为2.20。上述鸿利泰电子秤为单斤秤,显示的重量为2.2斤(1.1kg),超出0.1kg(国家法定最大允许误差为±0.005kg),称重结果超出允许误差值。上述鸿利泰电子秤经天门市计量检定测试所依据JJG539-2016《数字指标秤检定规程》检定并出具检定报告:“铅封破损、无铭牌、示值可通过按键改变,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鸿利泰”电子秤是当事人于2026年1月30日从仙桃市恒平电子秤店购买,买回后放在店内使用。由于当事人店销售的水产品种类多,价格每天随市场价浮动,在销售过程中有现金、微信、支付宝进行交易结算,不能提供上述不合格电子秤使用期间的交易记录明细,当事人同时使用两台电子秤进行称重结算,无法核实违法所得。
2026年2月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天市监强制〔2026〕21-2号),扣押了上述鸿利泰电子秤。2026年3月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天市监延强〔2026〕21-5号),将上述不合格的1台“鸿利泰电子秤”延期扣押30天。...[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不合格计量器具(鸿利泰电子秤)一台;2、罚款1300元。
13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