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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熊豪副食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鑫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4MA4E17PB0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汉川市城隍镇J农利村新区B-3-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153号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其涉嫌违法货值金额为2876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桥”鸡精调味料60袋、“大桥”味精5袋、“厨师乐”加鲜味精47袋;2、罚款人民币14200元。
142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9
2
川烟处﹝2024﹞第166号
2024年8月9日9时3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余杜敏(执法证号:17080752009)、罗楚平(执法证号:17080752014)等一行四人,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汉川市城隍镇农利村新区B-3-4号经营户熊鑫经营的“汉川市熊豪副食经营部”实施检查,店内悬挂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420984121366。当事人在案发现场,经检查,在其经营场所的两个纸箱内查获卷烟84MM黄鹤楼(硬珍品)5.0条,84MM黄鹤楼(硬1916如意)2.0条,84MM黄鹤楼(硬红)16.0条,84MM黄鹤楼(软蓝)1.0条,84MM红金龙(硬神州腾龙)10.0条,84MM红金龙(软精品)14.0条,84MM利群(新版)1.0条,共计7个品种、合计:49.0条;上述卷烟条码已被人为损坏模糊不清,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上述烟草专卖品的合法有效的进货证明。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同意后,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本局于2024年8月9日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熊鑫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上被先行登记保存的49.0条卷烟系熊鑫从汉川市城隍镇附近村子若干零售户门店里购买的,用于销售牟利,至案发时尚未出售,无违法所得。2024年8月9日,涉案卷烟经鉴定为真品卷烟,涉案值为103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据一:熊鑫身份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及基本情况。证据二:《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查获卷烟照片,证明查获涉案卷烟的规格、品种、数量等情况。证据三:熊鑫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关情况。证据四:《涉案卷烟真伪感观比对笔录》,证明涉案卷烟的真伪。证据五:《涉案物品核价表》,证明涉案卷烟的价格。以上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其形式、内容均合法有效。当事人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并经签字确认。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0300.00元8%的罚款824.00元。发还先行登记保存的49.0条卷烟。
824.00元
汉川市烟草专卖局
2024-08-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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