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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红高梁白酒坊(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雄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2MA5Y2JAN1P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马鞍社区双庙街10号附2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字(2023)17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9年10月16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依法在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马鞍社区双庙街10号附2号门面经营了一家酒坊,门头为“红高粱小灶酒坊”。办理执照后当事人并未马上从事经营活动,将店面关闭了回湖南老家了,2023年2月3日起当事人开始从事白酒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经询问核实,2022年2月3日至2023年2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生产情况如下:共生产加工了50°白酒35斤、57°白酒20斤,当事人销售情况如下:共销售了50°白酒28斤,售价10元/斤,共销售了57°白酒10斤,售价20元/斤。截止2023年2月22日,当事人仍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综上,认定当事人货值金额为35×10+20×20=750元,违法所得为28×10+10×20=480元。 本局认为: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较少,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因当事人积极申请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建议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 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80元; 2.处罚款5000元。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5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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