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红装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祁生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5MABJA5BY0A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37号8号楼2单元209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10
(2024)青0104民初3402号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解**
青海红装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2
2024-05-27
(2024)青0104民初2518号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杜**
青海红装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3
2024-05-15
(2024)青0104民初2254号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马**
青海红装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4
2024-05-15
(2024)青0104民初2279号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彭**
青海红装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西区市场监管局市监罚字﹝2024﹞43号
经核实,消费者于2023年9月1日与青海红装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订立婚庆订单合同,约定2024年1月1日在城西区通海路绿地公馆三楼举行婚礼,由当事人提供现场布置、主持人、化妆、摄像等婚庆服务,约定向消费者交付照片300-500底片全送,精修30张到50张,所有成片视频和照片45到60个工作日内交片。按照约定期限当事人最迟应于2024年3月29日满60个工作之日交付,但直至2024年4月12日,当事人在消费者多次要求按照约定提供视频和照片的情况下,仍未按照约定履行交付。 现查明,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展业务,公示有营业执照、套餐价格和服务内容明细。消费者与当事人根据选定婚礼仪式标准协商签订订单合同。约定付款方式第一次支付8160元,第二次见主持人沟通流程时付2720元,第三次婚礼结束付清尾款2720元,共计支付款项为13600元。消费者于婚庆服务结束后按照约定支付完全部款项,现因红装喜事与合作的摄影师存在债务纠纷,欠摄影师的钱未结清,摄影公司未向其交付视频、照片,故当事人无法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提供。我单位工作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信息展开调查期间,该公司负责人祁**一直以没有钱为由,解释无法履行。截止2024年6月4日,当事人仍未向消费者按照合同约定补足视频和照片。距合同约定交付期满之日(2024年3月29日)已超过67日、消费者提出补足要求之日(2024年4月12日)已超过53日。当事人与摄影师之间未签订正式合同,双方通过微信约定提供摄影业务的内容和时间、价款,且当事人未制作账目明细,我工作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查询,其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负债共计7.1万元,故违法所得无法核实。 另查明,当事人是2021年3月26日经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祁**任执行董事,李**任监事,各认缴50万元,原住所地址为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张璐4*号西宁创业孵化基地1号楼*楼7**室,于2021年8月18日经当事人股东会决议,将公司住所地址变更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37号8号楼*单元20**室,并向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根据2021年公司登记机关要求,市场主体住所证明资料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材料。当事人在自主申报信息时因无法提供所需租赁合同,当事人办理此事的代理人将登记地址所在地性质为住宅的房屋提交为“商业”性质,规避了提交必要资料的程序。
1。给与警告;3。罚款伍仟元(小写:5000元)。
5000.00元
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11-2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