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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兴广惠门窗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汉生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24MA4F4E7K6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通山县科奥工业园粤冠华门窗厂内(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129号
2026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知咸宁兴广惠门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某生接受调查,经当事人交代,被我局查扣的79根侵权“ROHIL?”商标的隔热条商品是在2026年4月10日,由一名自称是武汉生产隔热条厂家的男性销售员到公司内进行推销免费提供给公司试用的,当事人称公司并不知对方提供的隔热条产品是假冒侵权的商品,在得知公司使用的隔热条产品是假冒侵权的商品后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将已经做成成品的门窗进行拆除并销毁,事后主动联系被侵权的福建融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并得到被侵权公司的谅解(已出具谅解书)。...[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
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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