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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胜利街于云酱汤面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伟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2MA1718598L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胜利街金宇房地产开发9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6〕58号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已开封超过保质期的大喜大火锅调味料(品名:大喜大火锅调味料,生产日期:20250311,保质期:12个月,产品标准号:Q/CPXJY0010,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3702850057017)是当事人于2026年2月1日通过微信购进,价格是22元/袋,共购进10袋,用于制作面条卤时调味使用。至检查时正在使用的大喜大火锅调味料已超过保质期,其余9袋尚未使用且未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为加工菜品所使用,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已开封超过保质期的大喜大火锅调味料(品名:大喜大火锅调味料,生产日期:20250311,保质期:12个月,产品标准号:Q/CPXJY0010,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3702850057017)是当事人于2026年2月1日通过微信购进,价格是22元/袋,共购进10袋,用于制作面条卤时调味使用。至检查时正在使用的大喜大火锅调味料已超过保质期,其余9袋尚未使用且未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一条第二项与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规定,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已拆封的大喜大火锅调味料1袋;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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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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