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县九龙岛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宽 | 注册资本:5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4MA4875NQ2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英山县方家咀乡千斤坪村八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英山市监处罚〔2026〕114号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盐为: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加碘精制盐6小袋,每小袋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2年09月07日、保质期:三年、购进价格:每袋35元(每袋里面有40小袋)当时购买了2袋,剩余货值金额5.25元,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用盐用于餐饮做菜用的调料。当事人自称超过保质期的食用盐是他本人自己方咀街上购买的,进货时未向供货者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凭证等相关单据,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购货凭证。因当事人未建立经营账册,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的行为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盐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